樂感的培育在音樂教育中不是唯一的,但卻是一切音樂愛好者、各類音樂人才所不能缺少的。
1.有細微而靈敏的音準感(又稱樂律感,也包括細微的裝飾音的微律)。
2.有準確而穩定的節拍感(包括對不同節拍的辨別力和特殊重音變化中的原有節拍的記憶力)。
3.有複雜和複合的節奏感(包括旋律線條及多聲部樂曲中多種節奏形態)。
4.有多變而靈活的“力速感”(包括力度與速度的轉折、過渡和變化)。
5.有單一及混合的音色感(包括中西各類樂器,特別是混合音色的辨別)。
6.有明確的調性感(大小調、民族調式等多調性的認辨能力)。
7.有複雜及內在的和聲感(包括音響中的和聲辨別和感知、頭腦中的內在和聲音響感,更包括和絃的結構及其變化及快速變換時辨別能力)。
8.對音樂作品有整體及局部的結構感(包括句式、段式、附加樂句及樂段等)。
9.對音樂有生動和豐富的形象感(包括聲態、形態、動態、靜態、色光態、空間態、時間態等)。
10.對音樂有感性及意境的想像感(包括情緒、氣氛、氣質、性格、環境感、甚至有再造想像等等)